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5號聲請人丙○○被告甲○○
乙○○丁○○戊○○己○○庚○○辛○○壬○○癸○○丑○○子○○
402號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5年度上聲議字第550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害人 莊春暉 之子丙○○以被告甲○○等11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續字第129號、95年度偵字第137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5年度上聲議字第5504號處分書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駁回再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核閱確認無誤。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有聲請人提出之交付審判聲請狀在卷可稽,揆之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