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陳報知悉得為繼承之時,並提相關證據釋明之。
(三)遺產清冊(應依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分項記載;如不知有無該項目的財產時,應載明不知)。
(四)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等)。
(五)已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時,亦請陳明不知債權人)。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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