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月20日、同年月2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3月31日以95年度花簡字第12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5號、第1500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確定,嗣該緩刑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1號裁定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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