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前列三人共同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丁○○被告戊○○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