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綢
林玉仁
曾美娥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5號、第2139號、第286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綢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玉仁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5、17、18至24、26至27、30、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美娥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林玉仁、陳金綢、曾美娥均明知鯨目(含全部之豚科)之鯨豚,係經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主管機關變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公告,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非法買賣,林玉仁、陳金綢、曾美娥與 陳霖 (由本院另行審結)竟為圖銷售營利,共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聯絡,先由林玉仁及陳金綢於110年3月13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高雄市前鎮區前鎮漁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成年男子,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所示之鯨豚屠體,並載運至位於雲林縣○○鄉○○段00號之4旁鐵皮倉庫(下稱本案倉庫)內進行肢解及分裝處理。嗣曾美娥及陳霖2人於翌(14)日上午9時41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本案倉庫,將已分裝處理完成如附表二所示鯨豚屠體載運至雲林縣○○鄉○○○00號前,以每臺斤350元之價格對外兜售,林金環於同(14)日上午9時41分許,於上址處向曾美娥及陳霖以700元購買鯨豚屠體2臺斤(林金環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部分,另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二、嗣為警於110年3月14日上午9時45分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之4之處所及相連接之處所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110年3月14日上午9時41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金綢、曾美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被告林玉仁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及自白。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霖於警詢、偵查之證述。
四、證人 林金環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
五、本案110年聲搜字第104號搜索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10年3月14日(受執行人:陳金綢;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段00號之4及相連接之處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暨搜索倉庫現場照片12張。
六、本案110年聲搜字第104號搜索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10年3月14日(受執行人:陳霖;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前)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暨搜索現場照片6張。
七、現場蒐證影片光碟1片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現場蒐證影片截圖6張。
八、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8日府農林二字第1100050642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
九、扣案物照片16張。
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參、本案被告3人均已認罪,經本院公設辯護人之協助,檢察官與被告3人均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肆、附記事項
一、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被告3人以銷售營利為目的,基於概括之犯意,先買後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反覆行為,依社會通念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陳霖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林玉仁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避免再犯罪,卻更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其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情事,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鯨豚肉,均
係被告林玉仁所購入,並交由同案被告陳霖、被告曾美娥對外銷售,業經被告林玉仁、陳金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諱,應屬被告林玉仁所有,並為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林玉仁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18至24、26至27、30所示之電子秤(
含鐵抽屜)、屠刀、磨刀、裝刀籃、塑膠袋、鐵鉤、塑膠桶、鐵盤、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砧板,均為被告林玉仁所有,且均為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林玉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16、17-1、25、29所示之扣案物,雖為被告林玉仁所有,然其供稱:上開物品均與本案犯行無關等語,且依卷內證據,亦難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林玉仁、陳金綢載運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所示之鯨豚屠體所使用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三菱白色冷凍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被告曾美娥與同案被告陳霖載運附表二所示鯨豚屠體所使用未扣案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均並非被告3人,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機車車籍各1紙存卷可參,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前開物品為被告3人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本案販賣鯨豚肉之犯罪所得為700元,該700元係由被告曾美
娥所收受,業據被告曾美娥供述在卷,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曾美娥所有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陸、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3人均不得上訴。
柒、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一:扣案物(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段00號之4及相連接之處所)一覽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鯨豚屠體(18.8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2鯨豚屠體(19.1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3鯨豚屠體(22.5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4鯨豚屠體(18.1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5鯨豚屠體(17.3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6鯨豚屠體(19.90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7鯨豚屠體(18.4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8鯨豚屠體(22.0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9鯨豚屠體(19.5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0鯨豚屠體(18.7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1鯨豚屠體(23.4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2鯨豚屠體(11.6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3鯨豚屠體(9.1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4鯨豚屠體(8.5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5鯨豚屠體(11.8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6電子磅秤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5頁)。17電子秤(含鐵抽屜)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7頁)。17-1電子秤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7頁)。18屠刀18把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9頁)。19磨刀1把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1頁)。20裝刀籃1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3頁)。21塑膠袋1批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7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5頁)。22鐵鉤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7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7頁)。23塑膠桶4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24鐵盤6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9頁)。25SAMSUNG廠牌GALAXYJ2PRAIME(玫瑰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1頁)。26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3頁)。27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5頁)。28三菱白色冷凍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1輛陳霖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現責付保管於被告林玉仁(責付保管單本院卷第79頁)29帳冊1包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7頁)。30砧板1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3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9頁)。附表二:扣案物(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前)一覽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裝有鯨豚屠體之保麗龍箱(內有34小包)(21.6公斤)1箱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25卷第5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2裝有鯨豚屠體之麻布袋(內有24小包)(15.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25卷第5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