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霖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5號、第2139號、第28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537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霖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霖明知鯨目(含全部之豚科)之鯨豚,係經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主管機關變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公告,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非法買賣,竟為圖銷售營利,與林玉仁、陳金綢、 曾美娥 (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聯絡,先由林玉仁及陳金綢於110年3月13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高雄市前鎮區前鎮漁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成年男子,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二所示之鯨豚屠體,並載運至位於雲林縣○○鄉○○段00號之4旁鐵皮倉庫(下稱本案倉庫)內進行肢解及分裝處理。嗣曾美娥及陳霖2人於翌(14)日上午9時41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本案倉庫,將已分裝處理完成如附表二所示鯨豚屠體載運至雲林縣○○鄉○○○00號前,以每臺斤350元之價格對外兜售,林金環於同(14)日上午9時41分許,於上址處向曾美娥及陳霖以700元購買鯨豚屠體2臺斤(林金環所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案件部分,另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二、嗣為警於110年3月14日上午9時45分許,在 雲林縣 ○○鄉○○村○○00號之4之處所及相連接之處所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於110年3月14日上午9時41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林玉仁 於偵查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金綢 、曾美娥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 林金環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本案110年聲搜字第104號搜索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110年3月14日(受執行人:陳金綢;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段00號之4及相連接之處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暨搜索倉庫現場照片12張、110年3月14日(受執行人:陳霖;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前)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暨搜索現場照片6張、現場蒐證影片光碟1片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現場蒐證影片截圖6張、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8日府農林二字第1100050642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6張在卷可參,及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被告以銷售營利為目的,與同案被告林玉仁、陳金綢、曾美娥基於概括之犯意,先買後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反覆行為,依社會通念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與同案被告林玉仁、陳金綢、曾美娥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前於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港交簡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1年3月10日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本案犯行尚與緩刑要件不符,無法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緩刑。
四、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生態之平衡,妨礙環境永續發展,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能知錯,暨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現無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及患有情感型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被告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復參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告量刑意見表示建議量處刑度與同案被告陳金綢相同,且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㈠同案被告林玉仁、陳金綢載運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附表
二所示之鯨豚屠體所使用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三菱白色冷凍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同案被告曾美娥與被告載運如附表二所示鯨豚屠體所使用未扣案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固均係其等用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車主均為被告,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機車車籍各1紙存卷可參,惟衡以上開貨車及機車均價3值甚高,且均非專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犯罪之用,倘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30、附表二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陳本案犯行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均由同案被告曾美娥取得,卷內尚無證據顯示其因本案犯行獲有利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一:扣案物(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段00號之4及相連接之處所)一覽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鯨豚屠體(18.8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2鯨豚屠體(19.1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3鯨豚屠體(22.5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4鯨豚屠體(18.1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5鯨豚屠體(17.3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6鯨豚屠體(19.90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7鯨豚屠體(18.4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8鯨豚屠體(22.0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9鯨豚屠體(19.5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0鯨豚屠體(18.7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1鯨豚屠體(23.48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2鯨豚屠體(11.6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3鯨豚屠體(9.1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4鯨豚屠體(8.52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5鯨豚屠體(11.8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16電子磅秤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5頁)。17電子秤(含鐵抽屜)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7頁)。17-1電子秤1臺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7頁)。18屠刀18把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79頁)。19磨刀1把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1頁)。20裝刀籃1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29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3頁)。21塑膠袋1批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7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5頁)。22鐵鉤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7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7頁)。23塑膠桶4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24鐵盤6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89頁)。25SAMSUNG廠牌GALAXYJ2PRAIME(玫瑰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1頁)。26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3頁)。27Benten廠牌F28(黑色)手機(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1支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5頁)。28三菱白色冷凍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1輛陳霖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現責付保管於被告林玉仁(責付保管單本院卷第79頁)29帳冊1包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1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7頁)。30砧板1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115卷第33頁)。②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386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59頁)。③扣案物照片(偵2139卷第99頁)。附表二:扣案物(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前)一覽表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裝有鯨豚屠體之保麗龍箱(內有34小包)(21.6公斤)1箱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25卷第5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2裝有鯨豚屠體之麻布袋(內有24小包)(15.4公斤)1袋林玉仁①海巡署偵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325卷第57頁)。②現責付保管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責付保管單見警325卷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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