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3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黃豐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嚴義雄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