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9號聲明人 游景標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0年12月13日第三審確定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75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游景標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訴字
第2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90年度台上字第7596號判決,論處其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刑(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理由欄內已敘明其雖為累犯,然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之旨)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聲請狀」,指: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已宣告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加重二分之一本刑之規定違憲,請撤銷本院判決,從輕量刑云云,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