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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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11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
7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6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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