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上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09號聲請人 楊得里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玄岳 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審判決(107年度再字第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十字第3480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