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原告 周惠英 被告 陳運洪
王國華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周劉來興 之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原告提出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原告並具狀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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