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朝明
陳許淑媛 陳昶志 陳怡甄 陳宥緁 梁靜蓮 被告 蔡秉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39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