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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