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上列被告等因牙保贓物案件(98年度易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丙○○、丁○○被訴牙保贓物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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