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路一八八號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洪一偉 原名乙○○
六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