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慶忠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設法定代理人 盧文龍 住訴訟代理人 程立民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