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 志松 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