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有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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