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天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香 訴訟代理人 黃柏文 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右當事人間因酌減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一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