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申請權歸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原告 徐夫子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蘇芃 律師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川隆三 上開當事人間專利權申請權歸屬等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公示送達。
理由原告徐夫子以被告最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本川隆三非設籍於本國且業已離境,於日本住居所不明,致本院判決書無法送達,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其公示送達,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