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被告 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高25公分、寬34.5公分),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各1天。(二)被告應將於FACEBOOK、批踢踢實業坊、爆料公社及中天新聞網等網站所載侵害原告之商譽之誹謗文字予以刪除。」。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居住在「新北市○○區○○路○○號12樓」,惟經本院將訴訟文書送達上開地址,經管理委員會註明「已遷移」,本院另將訴訟文書送達被告戶籍地「臺中市○○路○段○○○巷○○號3樓」,亦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中天新聞公然誹謗原告,是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即在中天新聞台所在地(即台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