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弘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弘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弘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
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共5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8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4年10月之刑期,受刑人自
10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2月9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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