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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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人 陳冠碩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一事,受產業景氣低迷影響,目前仍無法將機器設備售出,以致尚無法向國稅局辦理清算作業,故再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及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第23號聲請清算展期卷宗審查無訛,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3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3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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