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63號上訴人 林聲家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 廖松 (已歿)
廖余望 (兼 廖松之 繼承人) 廖浙霖 廖茂昌 廖茂盛 廖茂田 廖計焱 (即 廖德崙 之承受訴訟人) 廖敬銜 (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上訴人 廖莊月西 (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鳳 (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鸞 (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慧 (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繼承人 廖偉凱
廖偉翔 廖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為被上訴人廖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廖松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2年8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等四人等情,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四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其四人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