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 沈旦萍
林詩蒨 沈廖素雲 黃孟媚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複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被告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柯富元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林鋕豪律師
林怡芳 被告 李乾輝
葉雅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伯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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