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告 劉吉心 被告新豐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經重新檢視卷證無從確認被告已受合法送達),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