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3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0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43,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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