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謄
  本。
二、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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