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張震揚
張震弘 訴訟代理人 張震平 再審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99年3月11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等5784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所明定。
惟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499條第1項所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該再審之訴,即專屬原核發命令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為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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