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鄭婉萍 告訴被告鄭詠丞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婉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美彤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