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核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核字第2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完整」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司法事務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6331)。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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