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