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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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間給付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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