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欣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5,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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