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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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403號原告 王曉軍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樹河堤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依起訴狀所載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美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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