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坤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寶妙間 因103年度訴字第2247號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