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執字第213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財產拍賣所得之價金,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分配表其中所載㈠第五次序關於被告甲○○債權原本超過新台幣捌佰肆拾萬元部分不准被告列入分配。㈡關於被告甲○○債權違約金債權超過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元部分不准被告列入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本院94年度執字第21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分配表所載關於被告甲○○執行費用新台幣陸仟肆佰元不應列入分配。」,於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此項聲明(見95年1月3日筆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原告欠款為由,就原告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段1048之4、1049之2、195等地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建號5128)、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53之4號(建號5462)之不動產聲請拍賣,經鈞院以93年度拍字第211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4年度執字第2137號受理,嗣經拍定,鈞院於民國94年6月28日製作分配表送達各債權人及原告,經原告檢視結果,發現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債權,不應列入分配表,爰依法提起本訴,聲明請求本院94年度執字第21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分配表所載關於被告甲○○債權原本超過新台幣捌佰肆拾萬元部分不應關於被告甲○○違約金債權超過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元部分不應列入分配等語。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均認諾(見95年
1月3日筆錄)。
三、得心證之理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均已為認諾,爰依前開規定,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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