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楊承諺 被告 劉文欽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劉文欽、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欽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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