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5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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