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林志杰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天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1│10,000│1│├──┼───────────┼───────┼────┼──┤│2│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2│10,000│1│├──┼───────────┼───────┼────┼──┤│3│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3│10,000│1│├──┼───────────┼───────┼────┼──┤│4│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4│10,000│1│├──┼───────────┼───────┼────┼──┤│5│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5│10,000│1│├──┼───────────┼───────┼────┼──┤│6│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6│10,0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