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群維
陳綜緯
陳志皓
薛柏盛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9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12年度偵字第18692號),嗣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