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柔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6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利息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