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即支付命令聲請時之聲請人,原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即被告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付失其效力,以債權人即本件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零玖佰玖拾捌元,原告尚欠壹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繳;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裁定,限令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