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當以執行程序尚在進行中,若執行程序業
已終結,別無續行之執行行為者,即無停止執行程序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99年度羅簡調字第11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5046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院上開執行事件業經本院執行處
於99年1月26日對第三人宜蘭縣蘇澳農會南澳辦事處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核發移轉命令而執行終結,有本院民
事執行處同日宜院瑞98司執辛字第15046號函在卷,足見聲
請人係於執行程序終結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首揭說明
,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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