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台灣連興綿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招明 住被告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萬以 安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合榮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