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告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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