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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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永泰晟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照 右原告與被告建匠設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