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五0之二三號
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四樓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二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甲○○、丙○○、乙○○、戊○○有共同侵權行為,且均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其中被告甲○○、丙○○、乙○○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判決,復經提起上訴後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二二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麗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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