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原告緯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裕凰 被告啟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素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