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林宥蕙 地址詳卷被告 王桭憲 地址詳卷
李盈媜 地址詳卷方乘賦地址詳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其中被告方乘賦以113年度金簡字第561號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佳玲